医疗纠纷的处理,始终是医事法律领域的核心议题,其不仅关乎个体权益的救济,更涉及医学事业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维系。在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的适用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构成了解决此类纠纷的两大法律支柱,直接影响着诉讼的走向与结果的公正。
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对于医疗损害责任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此处的“过错”,是一个专业法律判断,通常指行为人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医疗情境下,该义务具体化为“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判断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医疗行为的紧急性、地域性、专业特殊性等因素,并往往依赖于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单纯的诊疗未达预期效果或出现病情恶化,并不必然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这一原则的确立,旨在平衡患者保护与医学探索之间的张力,避免医务人员因畏惧诉讼而采取过度保守的防御性医疗,最终损害全体患者的利益。

过错存在于诊疗过程之中,相关证据材料多为医疗机构所掌控,患者常处于信息与知识的绝对弱势地位。若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通规则,患者将面临难以逾越的举证门槛,导致实体权利落空。为此,法律创设了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矫正这种失衡。具体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患者就就诊事实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需就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无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为“过错推定”或“举证责任倒置”的缓和适用。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提供完整、规范的病历资料,申请权威的医疗鉴定等方式,来完成其举证责任。病历的书写、保管与提交规范,因而具有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法意义。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在于如何精准运用上述规则。一方面,需防止对医疗机构科以过重的、不切实际的举证负担,变相导致严格责任。例如,对于诊疗活动中固有的、不可预知的风险,或现有医学科学尚无法克服的难题,不应简单归责于医方。另一方面,也应警惕因鉴定结论的绝对化而架空法庭的审判权。法官应依法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ADR),亦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妥善化解纠纷不可或缺的制度补充。
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是一个以过错责任为基石,以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为程序保障的精细过程。它要求司法者深刻理解医学的局限性与法律的价值追求,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医疗正常秩序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唯有坚持法律原则,并辅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方能为此类棘手问题的处理铺设一条理性而公正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