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作为国家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活动,其运行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石,指引着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合法、公正进行。在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体系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
首要且核心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深入调查、全面收集证据,忠实于事实真相。任何裁判的作出,都必须建立在确凿、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并严格依照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它从根本上杜绝了主观臆断和枉法裁判,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与之紧密相连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确保法律得以统一、正确实施。

在人权保障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被明确载入《刑事诉讼法》。这意味着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合法权利,如辩护权、申请回避权、不受非法取证侵害的权利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即通常所称的“无罪推定”精神,是其直接体现。它明确了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被追诉者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疑罪应从无。这极大地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防护。
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对于所有参与主体,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出身,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同时,“审判公开”原则保障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除法定特殊情形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以公开促公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保障了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自己熟悉语言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与诉讼权利的实质化。
在司法机关的关系与运作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勾勒出公检法三机关的基本关系框架。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批捕、公诉与法律监督,法院负责审判。三者既需协同打击犯罪,更须通过制度性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案件质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则是一项专属性原则,赋予检察院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程进行监督的职权,是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防线。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等原则,共同塑造了现代刑事诉讼的文明格局。前者要求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并便利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后者则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自愿认罪悔罪的被追诉者给予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相互联系、彼此支撑,共同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效率与权威的统一。理解这些原则,对于把握我国刑事司法的内在逻辑与价值取向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