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续签第三次合同以及不续签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均高度关注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具体适用常引发争议。本文将围绕相关法律条文,分析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的权益救济路径。
需明确一个关键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非过失性解除)规定的情形,在第三次订立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实质上获得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权。用人单位若单方面决定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其行为性质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非简单的合同期满不续签。

当用人单位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拒绝续签,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后果与普通合同期满终止存在本质区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标准为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按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赔偿金总额为上述计算得出的经济补偿数额的两倍。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只需支付普通经济补偿。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的终止决定缺乏合法性基础,其法律定性是违法终止,从而触发双倍赔偿金责任。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需注意保存好连续两次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以证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争议解决途径包括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申请劳动仲裁以及提起诉讼。劳动者应在法定时效内(通常为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积极行使权利。
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次续签,往往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劳动者应清晰了解自身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亦应依法审慎处理续签事宜,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