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合同签订问题常引发争议。当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决定不再续签,其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又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已成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议题。
从法律层面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款旨在保障长期服务劳动者的职业稳定,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频繁更换合同规避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单方面拒绝第三次签约,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不续签理由多样。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法定过错,或因健康、能力原因无法胜任工作,并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但若仅因合同次数已满两次而拒绝续签,则缺乏法律依据。此时,用人单位的决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续签决定,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注意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历次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数据及单位发出的不续签通知等。这些是证明连续工作年限及单位单方行为的关键材料。可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要求,明确提出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求,并保留送达凭证。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解决此类纠纷的主要途径。劳动者可在仲裁请求中主张确认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时需注意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的准确认定。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严格审查两次合同期满后的终止理由。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或符合其他可终止情形,其不续签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近年来,多地判例均支持劳动者在符合条件时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获得赔偿,这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此现象也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误解与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它只是消除了合同到期终止的期限,用人单位仍可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企业应依法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非简单拒绝续签。
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的续约权受法律特别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拒绝第三次签约,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劳动者应增强权利意识,依法理性维权,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