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形成的一个特定法律与经济概念,主要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三类企业形态共同构成了我国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载体,其设立、运营与管理均受到中国专门法律法规的调整,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从法律性质上剖析,三类企业形态存在显著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合营,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属于契约式合营,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承担及经营管理方式等,均通过合作合同约定,其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可以设立为法人实体,也可以设立为非法人型的合作项目。外商独资企业则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其组织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为其他形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样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对三资企业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立法到体系化构建的过程。早期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三部单行法律为核心,辅以大量的实施细则、条例和部门规章,形成了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在特定历史时期为吸引外资、扩大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原有的“外资三法”,标志着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新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内资与外资企业实行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与管理并重。同时,《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劳动法》等一般性市场主体法律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形成了以《外商投资法》为统领,多领域法律共同调整的规范格局。
三资企业的设立与运营,涉及一系列法定程序与实体要件。在设立阶段,需符合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程序,并向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资本制度方面,现行法律普遍采纳了认缴资本制,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治理结构需遵循《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及高级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经营活动方面,三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计划、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利润处置、外汇使用等方面享有广泛的自主权,但其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明确保护。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其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其知识产权,并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法律也明确了三资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护职工权益、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等。
三资企业作为中国利用外资的特定法律形式,其内涵与规制框架已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当前的法律体系更加强调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与法律保护,旨在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理解三资企业的法律界定及其规制体系,对于把握中国外商投资政策走向、促进涉外经济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